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陈竹线4KM+100M处(陈楼镇新营桥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尹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mg/100ml血。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4. 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莉
检察官助理:沙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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