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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受贿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2********,汉族,大学本科,**政府工作人员,住大通区**镇**街道**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通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大通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任上窑镇供电所所长、上窑镇副镇长(分管工业、安全生产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用电、安全生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合计9.5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0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为感谢尹某某在用电、安全生产、承包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淮南市治家粉煤灰厂经营人凌某某到尹某某家每次送2000元现金,合计6.2万元。2005年春节前,凌某某还给尹某某送了一箱五粮液酒、两条软皖烟。

2.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为感谢尹某某对企业的关照,淮南市昂瑞建材负责人魏某某到尹某某办公室每次送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8万元。

3.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为感谢尹某某的关照,石料厂经营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到尹某某办公室每次送2000元现金,合计0.8万元。

4.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为感谢尹某某对企业的关照,原淮南强大水泥厂上窑负责人刘某某,到尹某某办公室每次送1000元现金,合计0.4万元。

5.2008年、200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为感谢尹某某在用电方面的帮助,采石人员孙某某到尹某某办公室每次送1000元现金,合计0.4万元。

6.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为感谢尹某某对公司的关照以及2012年9月在厂房拆迁中提供的帮助,丰远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某某到尹某某办公室每次送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价值合计0.6万元。

7.为了感谢尹某某在干工程时协调临时用电等方面的帮助,凌某某在2008年春节前,到尹某某家送一箱五粮液酒,两条软中华香烟;在尹某某儿子结婚、孙女出生时,分别送2000元现金、1000元现金。

2020年1月19日,尹某某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93830元;202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扣押尹某某人民币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议记录、任职文件、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魏军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价值共计9.5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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