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93X,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经营销售**啤酒过程中,向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商户、饭店销售**啤酒并口头订立合同,以谎称啤酒一次性购买啤酒价格优惠和他人代为送货的方式,履行部分合同诱骗对方支付全部货款,骗取被害人盖某某、王某某等19人共计人民币287,2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继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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