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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排**号,现住**处,无职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街道**村东辱骂石某某,石某某报警后肥城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刘某、殷某某、秦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尹某某到老城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尹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殷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尹某某强制传唤,在将其带离时,被告人尹某某踢踹、抓扯民警殷某某、秦某某,致二人受伤,后被告人尹某某在警车上叫喊“派出所是黑社会”、“派出所打人了”等语言。经鉴定,殷某某左大腿皮肤损伤、秦某某左前臂及右手皮肤损伤,其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秦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绪娟

姚翠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光盘3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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