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暂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公司仓库宿舍(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系青岛市崂山区**公司员工。2018年7月5日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抚远市治安管理大队治安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54********,回族,初中文化,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出租屋(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路**巷**号**号),系个体经营者。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22时许,同杨某某、王某酒后乘坐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本市崂山区**路**工业园**号门对面,被执行任务的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刘某某、辅警曲某某、高某某查获。因被告人金某某拒不离开杨某某所驾车辆,被带至警车后辱骂警察、双脚蹬踢,将警车门的密封胶条扯下,执勤警察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尹某某等人至现场。当日23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中韩派出所民警徐某、辅警臧某某、李某某接指令后至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抓臧某某制服上衣,并撕破,脚踢臧某某。被告人尹某某打李某某脸部两拳,将李某某制服上衣撕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政一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
2.卷宗二册、证据材料六份、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