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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妨害公务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331996********,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杭州**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号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北门附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张某某传唤至金沙湖派出所。在进入办案区第一道门时,尹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头面部,造成张某某鼻子流血、上嘴唇内侧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警官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颖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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