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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妨害公务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2********,朝鲜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镇,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值班室内接受辅警核实身份时,用脚踢辅警裆部的方式妨害公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延吉市医院门诊病历、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在职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民、晏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吉林省汪清县**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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