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青石岭镇政府无理取闹,谩骂,影响政府正常办公,接到报案后,青石岭派出所民警何某某、辅警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出警到达现场后,对尹某某进行劝阻,尹某某不听劝阻,持拐杖将青石岭派出所辅警王某某左头部打伤,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金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婷婷
检察官:孔化男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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