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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嫌寻衅滋事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晚,在阿荣旗那吉镇阿萨帝酒吧内,被告人尹某某及吴某某、陈某某、乔某甲等人因与乔某乙、乔某丙、梁某某、邱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尹某某借故生非,对乔某乙等人施以拳脚,并用酒瓶扔向对方。在双方互相殴打中,造成乔某乙一方四人轻微伤,邓某某轻伤二级,尹某某一方的陈某某、乔某乙等人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信息、案件来源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乙、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尹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邓某某、乔某乙等五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乔某乙、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借故生非,采取拳脚和扔酒瓶的方式,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龙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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