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10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夜,在位于东海县**街道**小区其女朋友徐某某的住处,容留郇某某、苗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36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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