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11991********,回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国际**幢**。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国际**幢**,自己的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1. 2019年11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住处的卧室内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2.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住处的卧室内容留申某某吸食冰毒;
3.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住处的卧室内容留陈某甲吸食冰毒;
4.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陈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申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杨佳丽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到案经过壹份、现场检测报告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照片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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