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96********,务工,户籍地址湖南省津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先后多次在其使用的一辆车牌为湘******的黑色日产天籁轿车里容留梅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有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其使用的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停靠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太阳山高速桥下,容留梅某某、郑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由郑某某购买来的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其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停靠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大唐司马别墅区附近公路上,容留梅某某、郑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由郑某某购买来的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其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停靠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大唐司马别墅区附近公路上,容留梅某某、郑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由郑某某购买来的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其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停靠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大唐司马别墅区附近公路上,容留梅某某、郑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由郑某某购买来的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其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停靠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大唐司马别墅区附近公路上,容留梅某某、郑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由郑某某购买来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湘******的车辆查询档案、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尹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郑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四份10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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