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拱辰路口旁路边于川A*****现代牌轿车内容留肖某某(另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拱辰路口旁路边驾驶川A*****现代牌轿车内容留肖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秦某某(另处)、汤某某(在逃)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拱辰路口旁路边自己驾驶的川A*****现代牌轿车内容留肖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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