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灌云县**镇。被告人尹某某2000年5月曾因抢劫罪、强奸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10月28日再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五百元,2016年11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5日因吸食冰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先后四次在其入住的宾馆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入住的灌云县**宾馆**房间内,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其本人一同参与吸食;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再次在其入住的灌云县**宾馆**房间内,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其本人一同参与吸食;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其本人一同参与吸食;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入住的灌云县**宾馆(现改为**酒店)二楼左边第二个房间内,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其本人一同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在其入住的宾馆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6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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