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租住娄底市娄星区**局家属区民房**楼。因吸毒,2017年5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0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娄星区**大酒店后面**局家属楼出租房内容留彭某乙、彭某甲、刘某某、毛某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娄星区**大酒店后面**局家属楼出租房内容留彭某乙、彭某甲、刘某某、毛某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亦被当场起获,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刘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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