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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彝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5********,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路**巷**号**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于同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尹某某邀约吸毒人员殷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其临时住处(永善县进修校教室住宿楼三楼)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刘某乙、刘某甲、殷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在涛

检察官助理:金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775****、1597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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