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现住宣化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宣化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宣化区**街路南**号楼**号底商经营的“**足疗店”内和其租赁的平房内多次容留杨某某、郝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尹某某长期免费为郝某某提供食宿,为杨某某提供午餐。在杨某某、郝某某卖淫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负责望风、帮助逃避打击处理。杨某某、郝某某每卖淫一次,尹某某按照嫖资三分之一的比例或者一次10元从中抽头,每月抽头渔利2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避孕套、手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产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杨某某、霍某某、贾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辨认笔;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开设足疗店为幌子,长期容留妇女卖淫并收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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