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村**组(户籍地为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同案犯杨某甲与周某某、唐某某因债务还款问题产生矛盾,周某某、唐某某多次到杨某甲家讨要欠款未果。同案犯杨某甲父亲杨某乙遂邀约同案犯金某某出面,意图与周某某、唐某某商量减免债务。金某某带着同案犯朱某某到长丰县**区**小区杨某甲家中,金某某指使朱某某再次邀集人员。朱某某遂打电话邀请同案犯杨某丙,并要求杨某丙再邀集人员,杨某丙随后邀集被告人尹某某、同案犯郑某某、陶某甲、陶某乙、范某某、李某某(以上同案犯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杨某甲家中。
当日下午15时许,杨某甲、杨某乙、金某某到但丁堡小区门口与周某某、唐某某协商还款事情,双方见面后发生冲突,杨某甲、杨某乙、金某某与周某某、唐某某发生厮打。随后朱某某将尹某某、郑某某、陶某甲、杨某丙、范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喊出来,共同对周某某、唐某某实施殴打追逐,并对与周某某、唐某某同车的无关人员陈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其中朱某某持甩棍殴打车内人员,后致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受伤,周某某等人驾驶来的皖A20W07奔驰车受损。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某某的第三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坏的奔驰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合肥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微信视频、照片光盘,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5500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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