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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0510,回族,初中文化,**局指导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住绥中县**港职工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绥中县**镇**烧烤店吃饭,酒后无故进入隔壁房间与吴某某发生口角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尹某某用啤酒瓶欲砸吴某某,被吴某某的姐夫李某某用左手挡住,造成李某某手部被砸伤。经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志、协议书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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