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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步行走到黑河市爱辉区**路**店门前,迎面遇到酒后行经此处的黑河市居民沃某某及其哈尔滨市朋友张某甲二人,尹某某无故上前将被害人沃某某(男,47岁)及张某甲二人撞倒在地,后继续向前行走,沃某某起身后将尹某某叫住问其怎么回事,尹某某返回用拳、脚击打沃某某及张某甲,二人随即用拳头还击,沃某某被尹某某击打面部一拳受伤后捂住脸部,双方停手,尹某某离开现场。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1.被鉴定人沃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左眼挫伤,鼻骨线性骨折均属轻微伤。2.被鉴定人沃某某眶下壁骨折合并眶内壁骨折属轻伤一级。

经审查,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经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2.​ 证人关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沃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5.​ 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贲军

2019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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