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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鲶鱼、年鱼),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楼村委**村**号1户,暂住本区**房。2008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戴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5月中旬,租赁本区泰和路1088号吴淞科技园1号楼C区208室,经装修改造后,在设置的暗房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同年6月16日13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戴某某,并缴获无名捕鱼赌博机3台(均为8联机、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无名翻牌赌博机1台(8联机、已损坏)、账册1本及相关赌博机配件。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于案发当日对上址进行搜查,从戴某某处扣押涉案赌场内相关物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收条证实,被告人尹某某与戴某某即是从其处租赁宝山区泰和路1088号吴淞科技园区内的仓库的人;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宋某某转账租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

3.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戴某某让其对上址进行装修,并于6月13日微信转账给其5,140元人民币的装修款。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戴某某手机截图证实,戴某某与宋某某讨论租赁场地事宜的聊天记录、戴某某通过微信向章某某转账人民币5,140元装修款以及与彭某某的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2019年6月尹某某向戴某某转账4笔钱共计人民币8,400元,戴某某向尹某某分别转账3笔共计人民币22,000元。

5.同案犯戴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大5月中旬始,被告人尹某某与戴某某合伙开设该赌场,尹某某负责游戏机房管理,有时候也负责维修赌博机。赌场收取的赌资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被告人尹某某。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3台(8联机)无名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7.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戴某某、彭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尹某某的前科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办案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尹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9.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胡文霞

2020年5月15日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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