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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号,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09年被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1日被通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两次退回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9日、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以22000元的价格从其朋友黄某某处接手经营一家游戏室,游戏室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商贸广场博弈台球馆下,游戏室内有一台可供八人同时使用的电子游戏设备(打鱼机)。尹某某购买打鱼机主板安装后投入使用并雇佣吴某某用在游戏室收取赌资,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2019年2月20日20时许,公安民警前往游戏室检查。被告人尹某某在附近门店看到即走到游戏室,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时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民警现场查获服务员吴某某用及参赌人员5名,查获赌博违法所得16400元、赌资1076元、电子游戏设备(打鱼机)1台、账本1册、挎包1个。随后,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的财物进行了扣押。

经怀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认定,现场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打鱼机)1台可独立容纳8人参与游戏,游戏机总数应认定为8台,被认定的8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1册、打鱼机1个、挎包1个;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微信账号信息、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黄某某、杨某丁、黎某某、杨某甲、欧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16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刘月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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