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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开设赌场)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通化市**区**小区。曾因赌博,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6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两次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8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8月8日21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茶庄二楼包房内组织宋某、许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葛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推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每庄收取人民币100或200元,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余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淑静

检察官助理:徐焕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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