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蚌埠市**城**号楼门广场前,从停放在广场的电瓶车保温箱内盗走外卖一份(购买价格28.49元),盗窃过外卖后准备从现场离开时,被外卖人员发现,外卖人员上前向其索要外卖,尹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并手持水果刀威胁外卖人员,将外卖人员吓跑后,尹某某带着外卖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满释放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2020)皖03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外卖订单截图;
2.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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