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附**号。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红光路255号中国移动通讯店,假借购买手机,在查看手机时,趁店员不备,夺走该店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华为P40手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挡获。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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