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在任洮南市**烧烤店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该烧烤店工人裴某某工资人民币47190元、支某某工资人民币8200元、谭某某工资5250元。2017年11月20日,尹某某以9万元价格将该店出兑给张某某,尹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017年12月14日,裴某某、支某某、谭某某到洮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8年2月8日,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尹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其三日内支付上述人员工资,但尹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0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裴某某、支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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