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个人名义在**和**工地承包工程,期间陆续雇请何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等工人进行施工。项目结束后被告人尹某某一共欠何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0100元。2019年8月20日,靖州县人社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之前确认劳动者工资并予以支付。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尹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何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人尹某某还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41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自行到靖州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0100元,至今为止,尚欠64100元民工工资未偿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尹某某具有拖欠劳动报酬70100元,至今为止,尚欠64100元民工工资未偿还、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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