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0********,回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东丽区**办**处**,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街**路**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3月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穿着警服并佩戴警用标识来到天津市西青区**健身俱乐部,向该店负责人杨某某谎称自己为梅江会展中心派出所警察,以此索要办卡优惠。后被告人尹某某经过多次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询问暗示,于2019年8月4日从杨某某处索取一张售价3000余元可使用两年的健身卡。截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尹某某使用该卡在店内消费共计65次。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为达到个人健身的目的,穿着警服并佩戴警用标识来到疫情期间禁止对外营业的**健身俱乐部,向店员王某某冒充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以工作检查的名义进入店内健身。2020年2月29日,当被告人尹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到店内进行健身时,经王某某电话报警后被警察抓获归案。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欣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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