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7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德州市某某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正科级),户籍所在地为德州市某某县城区**街**号**号,现住址为德州市武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19年11月7日由德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某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向武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乐陵市人民法院管辖,并于同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某某县商贸物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出纳期间,借管理指挥部公款之机,违反财务制度,个人决定把指挥部公款30万元分六次存为“七天通知存款”,获取利息5981.31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15年底,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武城县人大第一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之便,趁其负责管理武城县商贸物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剩余安置楼房及余款19.05万元移交给武城县四女寺镇政府之机,以处理费用的名义向时任武城县四女寺镇党委书记张某某索要15万元,并安排被告人尹某某具体督促办理。尹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索要钱款仍按照王某某的安排落实此事。后张某某安排时任武城县四女寺镇财政所长刘某某将15万元送到尹某某的办公室,尹某某收下后又转交给王某某,过后王某某从15万元中分给尹某某个人2万元,另外给其2万元作为前期处理信访包案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文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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