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丹阳市**镇**回收站,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16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2020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某某明知姜某某(已判刑)所售的全新240铝制导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应当系犯罪所得,仍以每米5元左右的价格从姜某某处回收240铝制导线41000米,随后将该导线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退赃记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雯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