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放火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含山县**镇**村**村**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放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对其作精神病鉴定,2020年7月17日恢复羁押期限。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实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因患有抑郁症而自觉生活无望,产生轻生念头,遂于2020年6月27日,在本区**村**号1204室门口用打火机将点燃了堆放在该处的海绵垫,火势蔓延后尹某某逃进屋内。后经楼道内的消防喷淋及隔壁**室居民朱某某等人共同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及办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6月27日4时01分许,群众朱某某报警称**村**号**室门口着火,民警到场后发现火已灭,无人员伤亡,5时07分许,尹某某报警坦白**村**号**室门口的火系其所放,民警遂将其带至派出所。

2.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尹某某家中扣押到了打火机一个。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对着火现场**村**号**楼**室门口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有各种杂物,靠近**室门口有一个海绵垫子,有焚烧痕迹,西侧木柜也有焚烧痕迹。

4.证人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其在**村**号**室睡觉时被呼喊声叫醒,后看到楼道里有火苗和烟,其与**室的邻居用水把火扑灭。当时楼道里的杂物和电瓶车被烧着了。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其在家中**村**号**室听到楼道里有声响,出门查看发现楼道里有许多烟雾,消防喷头在喷水,其用脸盆装水将余火扑灭,楼道内的一些杂物被烧毁,其电瓶车也有部分遭到焚烧。

6.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患有重度抑郁发作,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有受审能力。

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居民楼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健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