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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放火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住址定州市****村。于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汽油桶、木棍等点火工具到定州市西留春村其丈夫边某某家,将汽油泼撒到住宅门、窗等处并点燃汽油引起火灾。当被告人尹某某继续泼撒汽油时发现边某某在屋内,遂逃离现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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