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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位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某某村的被害人王某某家吃饭喝酒,期间二人发生纠纷,后二人行至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尹某某用脚蹬王某某左大腿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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