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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2016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客途经中山市**镇**市场**粥店对开路段时,因被害人关某甲所扔眼镜弹至其三轮车上,双方发生口角和拉扯,被害人关某甲的朋友被害人关某乙闻讯赶至,三人发生拉扯。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分别朝被害人关某乙、关某甲的胸部、腹部等部位捅刺多刀致两人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关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关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右前胸和右腹部引起右肺和肝脏破裂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关某甲肝脏贯通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11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中山市**镇**街**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杰荧

2018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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