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6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号院内,因自身工作问题与被害人董某某(系安乐林路**号院住户)发生纠纷,后手持啤酒瓶将董某某打伤,致其头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啤酒瓶一个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燕京啤酒”绿色玻璃啤酒瓶一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徐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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