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号,现住本村。2012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在大厂县陈府镇**村,被告人尹某某以替其姐姐尹某甲要钱为名,在其前姐夫贾某某家大门口与贾某某发生争执,后尹某某用锐器将贾某某左脸及右手背扎伤。经鉴定,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2020423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