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4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被害人于某某家菜地附近,于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尹某某在自己菜地附近放羊,与尹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尹某某将于某某摔倒在地,尹某某骑在于某某身上,用力击打于某某右眼部一拳,致使于某某右眼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于某某右眼晶体半脱位及右眼睫状体脱位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右眼眶内壁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调取证据清单、急诊医疗手册、看守所健康检查状况、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波
代理检察员: 安璐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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