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9********,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朋友黄某某等人酒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坛酒店13楼大厅内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与酒后同在此处办理入住手续的仲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等人因办理顺序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其间被告人尹某某拳击仲某某头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枕部头皮挫伤、鼻部软组织挫伤。后经法医鉴定,仲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枕部头皮挫伤、鼻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8月7日主动前往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分别赔偿仲某某人民币85000元、易某甲人民币2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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