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9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乡**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日,在榆次东顺城街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岗亭处,被告人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吵,尹某某将曹某某一脚踹倒在地,致曹某某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系外伤致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1月28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贰张;
3、被告人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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