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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号,住献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8时许,在献县**镇**村**小学门口,被告人尹某某因琐事与前妻王某某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尹某某踹了王某某右腿两脚,致王某某右腿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7日献县公安局将尹某某抓捕归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沧州法鉴[2019]临鉴字第1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双方的调解书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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