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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2月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2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均系罗田县**店**,二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尹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趁兰某某在**宿舍熟睡之机,持剪刀将兰某某左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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