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12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街**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30 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郑某甲与朋友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居委缤纷时代的**楼****会所消费后结账时,与该会所收银员宋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尹某某与同案犯郑某乙、宋某乙、宋某丁、宋某丙(后四人已被判刑)获悉后到场,用拳脚对郑某甲实施殴打,致使其鼻子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同案犯宋某乙、宋某丁、宋某丙向郑某甲赔偿人民币八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甲对相关人员表示谅解。同年8月16日,尹某某、郑某乙向宝安分局投案自首,后尹某某违法取保候审规定,擅自返回四川老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