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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因怀疑其妻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报复李某某想法。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车与妻子徐华凤返回西岭镇时,尹某某在西岭街上购买了两把柴刀,之后驾车来到李某某家,尹某某从车上拿出柴刀朝坐在家门口的李某某砍去,李某某见状拿木凳边挡边躲,尹某某即持刀追砍,李某某逃至尹某某停车的后方空地时受伤倒地,尹某某仍继续持刀挥砍李某某,致李某某头部、腰部、腿部多处受伤,后被在场群众王某某、李某甲及闻讯赶来的张某某(李某某妻子)制止,随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控制带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0493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侦查卷壹册、检察内卷壹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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