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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镇**村**庄**组,住灵璧县**镇**村**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2时许,在灵璧县**镇**村**庄水泥路上,被告人尹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李某甲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尹某某持砖头将李某甲额头打伤。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被传唤至灵璧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6月10日,尹某某赔偿李某甲损失人民币6.8万元,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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