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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5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桑庄镇**村*堂**号,2006年7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路***号***快递公司宿舍202房因嫌同宿舍员工李某某聊天声过大而与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致被害人李某某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上颌窦前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3日22时11分许,民警接李某某报警,于当日23时许将尹某某和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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