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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2019年11月3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和刘某某系妯娌关系,两家均住在衡东县**镇**村,两人曾发生过矛盾。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当日平均气温8.3度,最高气温10.3度,最低气温6.6度,降水量0.0毫米,最大风速3.0M/S),被告人尹某某见刘某某在打牌,刘某某的儿子曹某某(2016年6月2日出生)无人看管,被告人尹某某遂产生让刘某某找不到小孩而着急的报复想法。随后,被告人尹某某骗曹某某去山上玩,将曹某某带至**村一个老林场的偏僻山上(距离其家约2000米)。到达山顶后,被告人尹某某怕曹某某被人发现,遂双手掐住曹某某的脖子,致曹某某鼻孔流血且昏迷。而后,被告人尹某某独自离开了现场。当天14时许,刘某某发现曹某某不见,遂电话询问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谎称不知。当天下午,**村村民罗某某、康某某等人也帮忙寻找曹某某,但未果。

次日上午8时许(当日平均气温8.9度,最高气温10.9度,最低气温8.0度,无降水量,最大风速3.0M/S),村民罗某某、康某某等人在该偏僻山林发现曹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因颈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被衡东县公安局现场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手机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康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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