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6********,普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兰坪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0日以兰公(金)诉字[2020]1号和兰公(城)诉字[2020]1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同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10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杨某甲、熊某甲(二人不起诉)等人在兰坪县城“兰花之坪”喝酒,杨某甲接到女友“蚊子”(身份不详)的电话,在得知杨某甲的女友在**小区被一名男子非礼、欺负,现已到了中医院附近后,尹某某便与杨某甲等人到中医院附近接到了“蚊子”且直接去了金顶镇**小区11栋,准备去找这个“蚊子”称作“小白云”的男子。在“蚊子”的指认下,被告人尹某某与杨某甲、熊某甲对11栋2单元***室、11栋1单元***室的房门进行了敲打、踢踹,还对停放在11栋楼下的云******白色大众轿车进行了打砸和脚踢。在没有见到要找的男子后,尹某某、杨某甲、熊某甲等才离开了现场。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云******大众汽车SVW71617CM在认定基准日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934.00元,被损坏的2扇防盗门在认定基准日的修复价为人民币480.00元。

2、2019年12月8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和某甲(另案处理)、和某乙等人在兰坪县粮食局院坝“阿飞烧烤店”内吃烧烤喝酒。这时,杨某乙、梁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也来到了“阿飞烧烤店”,且在门口附近找了一张桌坐了下来,准备吃烧烤。见到杨某乙等几个女的进来后,和某甲便叫杨某乙等人一起喝酒,杨某乙等人不认识他,没有理会。杨某乙去了一趟卫生间回来后,其男友张某某也到了烧烤店。和某甲就拿着酒杯,与尹某某过去向杨某乙她们敬酒、喊喝酒,在杨某乙等人表示“我们不喝酒”、“我们不会喝”、“真的不会喝酒”后,二人便以“装的”、“不给面子”、“大拽拽”为由,与杨某乙等人纠缠,在争执中,尹某某拿起店里的竹凳打着杨某乙的面部,和某甲用凳子砸着梁某某的头后部。在见到杨某乙的面部流血后,尹某某与和某甲便跑出了烧烤店。经兰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经传唤后,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故意毁坏财物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卫某某、肖某某、赵某某、杨某乙、梁某某的陈述;5.证人杨某甲、熊某甲、熊某乙、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丹某、杨某丙的证言;6.云******车的行车仪记录视频;7.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他人利益与社会管理秩序,分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故意毁坏财物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3个月、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实行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和石荣

助理检察员:李宛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