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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8********,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镇**村(户籍在河南省通许县**乡**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被行政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回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 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因故发生纠纷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北桥附近的停车场,用砖头把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豫BEK***的黑色君马越野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前门玻璃、左右后门玻璃、右后三角玻璃、左右后尾灯、两侧倒车镜、引擎盖和有后门、右侧油箱盖等砸坏。经河南省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豫光明评报字[2019]第020号)评估,被损毁物品的总价值为11875元。案发后尹某某赔偿被害人32000元,达成谅解。被告人尹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被害人、证人户籍信息;

(4)受案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讯问笔录;

(5)被告人尹某某指认犯罪地点、作案工具照片及车辆损坏照片;

(6)车辆行驶证、发票、质保卡、郑州大展红旗服务站零件清单;

(7)协议书及谅解书;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

(9)前科查询;

2. 河南省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豫光明评报字【2019】第020号;

3.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 证人闫某某证言;

5.被告人尹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镇**村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06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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