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村**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15时许,与家人在吉林市丰满区中环西街吃饭时,发现一辆位于爱家地产门前的白色宝马汽车(车牌号:黑D****1),车主王某某此前曾与尹某某发生过纠纷,尹某某为泄愤遂使用剪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车身四周漆面毁坏。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车辆被毁坏总价值人民币25,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等证言;
(4书证:机动车登记信息、购车发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吉林市BWM授权经销商估价单、价格认定协助书、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记录、民警工作所见、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
(5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一份及照片、辨认笔录二份及照片;
(6鉴定意见: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检察官助理:徐畅遥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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