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20日因侮辱他人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1日15时许,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小区杜某某住宅附近,被告人尹某某因琐事与杜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用打火机将杜某某家的玉米秸秆点燃,并将附近的农用四轮车的一个箱板、一只轮胎烧毁。
经鉴定,上述被烧毁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165.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尹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烧毁他人财物,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5716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 :李佳慧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